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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2】

2013年11月08日17:0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问:《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和部门如何落实?

答:消防安全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法》明确规定,我国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推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近5个“五年规划”期间(“八五”至“十二五”),国务院均下发了加强消防工作的专门文件。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首次部署对省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在消防工作方面还是第一次。明年,国务院将组织实施首次考核,重点检查省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没有遏制,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专业力量建设等情况。

问:社会单位如何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答: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从统计数据看,近10年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社会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自觉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一方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日常消防管理。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从业人员,如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初期火灾处置技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要实行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四个能力”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2010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了以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为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对推动社会单位提高自主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工作要常抓不懈,社会单位要切实将“四个能力”建设作为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成为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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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雨、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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