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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火 消防栓却没水【2】

刘艺明
2017年03月03日08:06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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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中失火 消防栓却没水

设施不足物管公司被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事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并非人为、自燃等,不排除线路故障。

4月1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由物管公司管理的涉事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处于停机状态,消防栓未能出水,涉嫌违反《消防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据记者了解,我国《消防法》已规定“住宅区的物管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则详细规定了物管企业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包含保障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管理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等。

据此卢先生认为,物管公司不仅没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也未定期检修,也没有保证消防通道、消防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是造成火灾损失的重要原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卢先生及其妻子将物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28万余元。

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25万

“卢先生所住的楼房楼顶并没有储水池,消防栓不能自然接入,只能人工打开阀门,消防栓才能供水。”在法庭上,物管公司表示,火灾时当班人员均投入救火,故来不及开阀。物管公司还表示,一直按规范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车库中已放置灭火器,也已尽力尽责扑救火灾,对损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消防栓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管公司负有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以及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的职责。现其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主机处于停机状态,消防栓不出水,致使火势蔓延增加了卢先生等人的损失,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卢先生要求物管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的主张,并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卢先生及其妻子25万余元。

(责编:金玉泽(实习生)、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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