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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消防制定《督察办法》加大治警力度

2015年10月29日10:33    手机看新闻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部队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从严治警力度,切实维护部队安全稳定,齐齐哈尔市消防支队制定出台了《齐齐哈尔市公安消防部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共6章26条,为督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职责任务明晰。《办法》要求,支队成立督察队,设队长1名、固定队员2名,承担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包括职责履行、纪律执行、执勤训练、安全防事故、政治工作在内的16项内容的督察工作,并直接向支队军政首长负责。《办法》指出,督察队原则上每月要对所有基层单位督察一次,遇有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要不定期开展督察。每季度向支队党委常委会汇报一次督察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特殊情况随时汇报,确保为党委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方法机动灵活。《办法》指出,督察队可以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及利用信息化手段督察等方式进行督察。可以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和封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当场纠正、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留收缴、建议奖惩、移交处理等7种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支队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设立信息反馈信箱或电话,积极支持官兵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官兵合法权益。

奖惩措施严格。《办法》要求,督察结果作为党纪政纪处分、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奖励、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凡是整改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经验做法对部队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凡是拒不执行督察决定、不及时整改和上报情况,甚至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凡是年度内三次被通报批评的大(中)队及官兵,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凡是因督察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由督察队向支队有关部门建议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官兵,取消当年提职晋级资格。

纪律保障有力。《办法》指出,督察队人员须由支队党委常委会任命,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在人员配备、调整时,应由支队军政首长提名并经支队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办法》明确,督察人员如存在隐情不报、假公济私、消极怠工等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较重尚未违反纪律的,给予诫勉谈话且不予评先选优;情节严重且违反纪律的,从严从重查处并调离督察岗位。如坚持原则、秉公督察、敢于碰硬、实绩突出,支队在评先选优、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由政治机关根据考核结果向支队党委提出考核任用意见,支队党委常委会直接研究决定。

(责编:赵恩泽、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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