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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正式施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2013年01月29日14:35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29日电  1月25日,云南总队正式下发通知在全省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会在政务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中予以公布。据了解,此项制度将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有利于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单位和个人等责任主体已经查实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范围,并列出了具体消防违法行为事项、处理参照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措施等内容。从制度实施起,各州、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建立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行为信息的认定上报,负责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对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变更、撤销、删除。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工作建档管理,对各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上报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审核、公布、撤销、删除,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将会定期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安监、发改、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为相关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银行贷款、保险开发等工作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信息。制度特别规定,凡年度内2次进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誉不良单位和个人名录”,于次年1月集中公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建议有关单位及社会群众谨慎或不予发生业务关系。(曾金华 鲁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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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封欢欢、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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